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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組織經營農產品外貿出口的部門和組織,要同農戶或生產單位簽定外貿購銷合同;凡簽定購銷合同必須按合同法進行,堅持自愿、互利、平等,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條款。凡預先不簽定購銷合同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行政職權,強迫交售或設卡攔路;凡沒有合同約束的農戶生產的產品(除國家禁止生產和流通的產品外),可以由農戶自由銷售。推行農副產品購銷“契約化”不應受行政區劃的影響,要破除經濟上的“諸侯割據”和“圍墻政策”,至于地方與中央、產地與加工地、內銷與外貿的利益問題,可以通過相應的政策措施或協商解決。
雖然從80年代以來,中國農業已經歷了十幾年的市場化取向的改革,在相當程度上實現了市場化。但就目前現實狀況而言,市場機制遠沒有確立其主導地位而成為農村經濟運行的基礎,與農村市場相關的市場主體、產品市場、要素市場和市場中介組織,離現代市場經濟要求相差甚遠,需要進一步加快發展和培育。
一、進一步培育農業市場經濟的核心:完善市場主體
進一步發育農村市場經濟,就必須完善農村市場經濟的微觀主體。農業微觀主體是農戶。在農業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政府應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來界定和保護農戶的產權,使他們安居樂業的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而不受各種侵權行為的困擾。其界定的基本思路如下:第一,明晰農戶經濟的產權。在堅持農村集體所有制為主體的前提下,要努力發展多種形式的所有制關系,使所有者多元化,所有制結構合理化,實現財產主體多元化。其基本措施是:(1)在穩定家庭聯產承包制的基礎上,放手發展個體經濟、私營經濟、中外合資經濟,形成農村多種經濟成份長期并存、活躍發展的格局。(2)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不是變更土地所有制的性質,而是在土地公有制基礎上根本改革傳統的農村土地的產權關系。
土地產權應在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之間進行符合規律的界定,重新界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占有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的實現形式,確定土地公有制所有權的人格化代表,實行土地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和分配權的分解。在此基礎上,嚴格界定各財產利益主體的權力、責任和利益,形成各利益主體之間的經濟和法律的關系及利益的約束關系。在新型的土地產權關系基礎上,發給土地使用權證,使承包土地具有法律保障,通過轉讓土地使用權證的形式促使土地流轉。同時,還要建立農村土地有償合作制度、土地流轉制度、土地收益分配及土地投入制度。(3)將土地以外的集體財產的產權進一步明晰化。當前應從清理集體資產入手來明確農戶經濟產權。一是對集體所有的資產和資金進行全面的清查,摸清“家底”
二是對農戶資產所有權進行界定,劃清資產所有權的歸屬關系,把應屬于農戶所有的資產權益收回來,切實解決農戶及其權益被侵占流失的問題;三是對必須重估的集體資產價值進行評估,解決資產帳面與資產價值相背離的問題;四是對經營者占用價值總量或資本進行核定,明確農民經營集體資產的責任。逐步建立以集體資產占用價值量或集體資金效益評價和考核經營成果的集體資產管理新體制、新方法,促進集體資產的有效利用和優化配置。第二,科學地界定農地產權中的轉讓權。發展市場經濟需要在經濟上、法律上嚴格確立農戶獨立商品生產者的地位,與這種宏觀要求相適應,界定農村土地產權的著眼點應放在強化農戶的自主權上。除了土地使用權,部分收益權之外,土地使用的轉讓權可以交給農戶。目前,應該明確土地轉讓權在什么意義和什么程度上歸集體,在什么意義和程度上歸農戶。同時制定和完善農村土地轉讓流轉的監督制度,允許農戶合理地轉讓土地,保證農村土地流轉的有序性。堅持從發展農村市場經濟的實際出發,制定比較合理規范而又切實可行的農村土地轉讓流轉管理條例。以法律形式對參與農村土地市場主體、土地轉讓條件、轉讓程度、轉讓價格、違約責任、利益調節等重要問題進行規范。鼓勵和保障符合農村生產力發展客觀要求的土地轉讓和流轉。
二、進一步發育農村市場經濟的關鍵:市場體系的建設
根據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對農業調控的經驗,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市場體系,不僅包括發達的商品市場,還包括發達的生產要素市場;不僅包括發達的現貨市場,還包括發達的期貨市場。按這個標準來衡量,在經濟過渡時期,我國農村的市場體系是發育不全的。因而培育一個完善的市場體系是進一步發育我國的農村市場經濟的關鍵。首先,政府應繼續放開產區的初級市場。從90年代以來,我國絕大多數農產品的市場、價格和經營已經放開。但對國計民生影響最大的糧食、棉花市場尚未放開,已成為制約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的主要因素。政府應采取措施逐步放開,在減少國有限額收購任務前提下常年開放糧食市場,特別是產區的初級市場和大部分縣以上的糧食批發市場。跨地區的糧食購銷活動主要通過縣和縣以上糧食批發市場進行,銷區流通企業(包括國有、集體、個體和私營)暫時不允許到產區農村基層(包括集貿市場、農戶、個體私營糧商、集體糧食企業和國有糧食企業)直接收購原糧。
同時,也要有秩序地開放產品初級市場,應允許產區基層糧食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糧食企業和個體私營糧商)通過市場競爭收購農戶完成國家定購任務后的商品糧。但這些糧食應主要通過地、縣以上糧食批發市場銷售,一般不得越過當地縣以上糧食批發市場直接與銷區糧食企業(包括個體、私營、集體和國有企業等)成交。其次,在市場體系中,應充分發揮目前批發市場的中心作用。我國所要建立的正是以批發市場為中心的市場體系。批發市場應分為中央級批發市場和區域性批發市場。中央級批發市場主要經營跨省域的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的批發業務,通常由中央政府直接干預,并對全國農產品市場價格產生重大影響。區域性批發市場又分為區域中心性批發市場和市區性批發市場,主要經營本省和本地區的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的批發業務,其輻射力往往是地區性的。
兩級批發市場要明確分工批發的權限。中央政府實行宏觀調控,應主要通過中央批發市場進行吞吐調節,進而影響區域性批發市場和其他各類市場。地方政府對區域性批發市場的調控,既要考慮中央政府的作用,又要承擔對區域農產品批發市場進行調節。兩級批發市場調節需要互通信息,建立準確、迅速、方便低廉的信息網絡,快速地把中央級現貨批發市場價格和期貨市場的交易價格、品種、數量等信息傳送到全國各地市場以及農業生產者和流通企業。使農業生產者和經營者得到更準確的市場信息。第三,逐步建立地區性農副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和期貨市場。專業批發市場是在專業市場的基礎上,繼承了“專業”和“批發”兩種市場的特點,是一種更適合農村商品生產專業化、社會化、基地化發展需要的優化市場。而期貨市場是指預先付出少許保證金,在將來的某一確定日期、地點,按照約定的價格、規格、數量、品質交付并結清的交易場所。期貨市場一般由專業批發市場發育形成。建立期貨市場是避免大宗農產品價格大幅度波動,產量大幅度搖擺,農民單方面承擔市場風險的有效機制。建立專業批發市場和期貨市場需根據農產品生產發展的情況,循序推進。(1)先在交通便利的農產品集散地或專項產品加工集中地建立專業市場,由批零兼營逐步轉向批發為主,再由專業批發市場逐步向期貨市場過渡
;(2)先選供求數量大、市場競爭性強的加工產品,如食品、食糖、食品油、中草藥,以及容易儲運的非鮮活的農產品,如糧食、大豆、花生、黃麻等,在形成專業批發市場的基礎上發育期貨市場;(3)加強專業批發、期貨市場的基礎設施建設,首先解決好場地、攤位、柜臺等基本設施,再是搞好配套設施,如水電、衛生、交通、結算、管理等系統的設施建設;(4)培育和發展市場中介人和中介組織,把千家萬戶同市場聯結起來,把分散的商品集中到批發市場或期貨市場,以利降低交易成本。同時,考慮建立期貨商品生產基地,以保證期貨市場的貨源供給。第四,逐步推行和實現農副產品購銷“契約化”。農副產品購銷“契約化”,是國家對農業進行有計劃指導,實現“國家調控市場、市場引導農民”這一目標的重要手段和途徑。具體設想是:凡國家定購的農產品,如糧食、棉花、糖蔗、蠶繭、烤煙等,要委托收購部門同農戶簽定好定購合同;凡以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企業,要事先或委托收購部門與農戶鑒定供貨合同;凡從事農副產品購銷的部門,要根據市場需要及自己的購銷計劃同農戶簽定產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