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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學(xué)投稿須知

  本刊優(yōu)先考慮篇幅適中的稿件,鼓勵確立學(xué)術(shù)命題、實現(xiàn)學(xué)術(shù)創(chuàng)新、達(dá)到學(xué)術(shù)標(biāo)準(zhǔn)、符合學(xué)術(shù)規(guī)范的投稿,原則上謝絕聯(lián)合署名。本刊提倡來稿立足于中國問題,也歡迎比較法佳作,但不歡迎單純推介域外某個法律、制度或者實踐以對讀者進(jìn)行另類普法教育的來稿。本刊誠摯歡迎國(境)外同行惠賜原創(chuàng)佳作,但不刊發(fā)對國外(境外)學(xué)術(shù)刊物已經(jīng)發(fā)表的學(xué)術(shù)論文的譯稿。

  一、中文引證體例

  (一)一般規(guī)定

  1. 注釋為腳注,每篇稿件編號連排。文中及頁下腳注均用阿拉伯?dāng)?shù)字,文中標(biāo)注于標(biāo)點符號外。

  2. 注文中的信息順序為:作者、文獻(xiàn)名稱、卷次(如有)、出版者及版次、頁碼。

  3. 定期出版物的注釋順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稱年份、卷次、頁碼。

  4. 引文作者為外國人者,注釋順序為:國籍,外加括號;作者、文獻(xiàn)名稱、譯者、出版者及版次,頁碼。

  5. 頁碼徑用“第N 頁”或“第N-N 頁”字樣。

  6. 引用之作品,書、刊物、報紙及法律文件,用書名號;文章篇名用引號。

  7. 同一文獻(xiàn)兩次或兩次以上引用者,第二次引用時,若緊接第一次,則直接“同上注,第N頁”即可;若兩次引用之間有間隔,則注釋順序為:作者姓名、見前注[N]、頁碼。作者如為多人,第二次引用只需注明第一作者,但其名后應(yīng)加“等”字。

  8. 正文中引文超過150 字者,應(yīng)縮排并變換字體排版。

  9. 非引用原文者,注釋前加“參見”;直接引用非原始出處者,注釋前加“轉(zhuǎn)引自”。

  10. 引文出自雜志的,不用“載”、“載于”字樣。

  11. 引用古籍的,參照專業(yè)部門發(fā)布之規(guī)范;引用外文的,遵循該語種的通常注釋習(xí)慣。

  12. 原則上引用未公開出版物及網(wǎng)上資料。若引用網(wǎng)上資料,須標(biāo)注“最后訪問日期”。

  13. 引用中國臺灣、香港、澳門地區(qū)出版或發(fā)行的文獻(xiàn),可在出版或發(fā)行機(jī)構(gòu)前加注地區(qū)名。

  (二)范例

  1. 著作:(1)朱蘇力:《送法下鄉(xiāng)》,中國政法大學(xué)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頁。

  再次引用,如中間無間隔:同上注,第65頁。

  中間有間隔:朱蘇力,見前注[1],第78-80頁。

  非引用原文者,注釋前加“參見”。

  2. 論文:(2)陳瑞華:“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學(xué)分析”,《中國法學(xué)》2005年第6期,第155頁。參見陳瑞華:“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學(xué)分析”,《中國法學(xué)》2005年第6期,第150-163頁。

  3. 文集:(3)白建軍:“犯罪定義學(xué)的理論方法與實證刑法學(xué)”,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第15卷),中國政法大學(xué)出版社2004年版,第328頁。

  4. 譯作:(4)(德)馬克斯·韋伯:《社會科學(xué)方法論》,楊富斌譯,華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頁。

  5. 報紙類:(5)姜明安:“多些民主形式,少些形式民主”,載《法制日報》2007年7月8日,第14版。

  6. 港臺類:(6)王澤鑒:《侵權(quán)責(zé)任法》,臺灣三民書局2009年版,第105頁。

  二、英文引證體例

  1. 論文:作者、論文題目、期刊名稱、年份、卷冊號、頁碼。(例如:Richard A. Posner, "The Decline of Law as an Autonomous Discipline: 1962-­‐1987", Harvard Law Review, Vol.100, No.4, 1987, pp.761‐780)注意:文章名須加引號,所載期刊須斜體。論文所載期刊名不要簡寫。

  2. 專著或教科書:作者、書名、出版社、出版年份、頁碼。(例如:Albert H.Y. Chen(ed.), Constitutionalism in Asia in the early twenty-­‐first centu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 p.39.)

  3. 文集:作者、論文題目、編者或者編輯機(jī)構(gòu)、文集名稱、出版社、出版年份、頁碼。(例如:Michel

  Foucault, "What is an Author", in Donald F. Bouchard (ed.), Language, Counter-­‐Memory, Practice: Selected Essays and Interview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7, pp.113-­‐118.)

  4. 法典與判例請參考該法域文獻(xiàn)注釋習(xí)慣。

  5. 重復(fù)引用可以省略部分信息。(例如:見前注,Malcolm M. Feeley, supra note 4; 同前注,ibid., at 312.“supra”、“ibid”若位于句首,則首字母大寫;否則,小寫。supra、ibid、see 等均無需斜體。)

  三、德文引證體例

  1. 教科書:作者、書名、版次、出版年份、章名、邊碼或頁碼(例如:Jescheck/Weigend,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AllgemeinerTeil, 5. Aufl., 1996, §6, Rdn. 371/S. 651ff.)

  2. 專著:作者、書名、版次、出版年份、頁碼(例如:Roxin, Täterschaft und Tatherrschaft, 7. Aufl., 2000, S. 431.)

  3. 評注:作者、評注名稱、版次、出版年份、條名、邊碼(例如:Crame/Heine, in: Schönke/Schröder, 27. Aufl., 2006, §13, Rdn. 601ff.)

  4. 論文:作者、論文題目、刊物名稱、卷冊號、出版年份、首頁碼、所引頁碼(例如:Schaffstein, Soziale Adäquanz und Tatbestandslehre, ZStW 72 (1960), 369.)

  5. 祝賀文集:作者、論文題目、文集名稱、出版年份、頁碼(例如:Roxin, Der Anfang des beendeten Versuchs, FS-­‐Maurach, 1972, S. 213.)

  6. 一般文集:作者、論文題目、編者、文集名稱,出版年份、頁碼(例如:Hass, Kritik der Tatherrschaftslehre, in: Kaufmann/Renzikowski (Hrsg.), Zurechnung als Operationalisierung von Verantwortung, 2004, S. 197.)

  7. 判例:判例集名稱或者發(fā)布判例機(jī)構(gòu)名稱、卷冊號、首頁碼、所引頁碼(例如:BGHSt 17, 359 (360); BGH NJW 1991, 1543 (1544).)

  8. 見前注:Kindhäuser (Fn. 19), §19, Rdn. 2.或者Kaser/Hackl, a.a.O., S. 35.

  四、其他外文引證體例

  遵循該語種的通常注釋習(xí)慣。

中外法學(xué)編輯部地址

編輯部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區(qū)頤和園路5號北京大學(xué)法學(xué)院四合院。

中外法學(xué)郵發(fā)號

郵發(fā)號: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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