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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隨著我國進入高質量發展和消費升級階段,消費者對在用車的改裝需求越來越強烈,但目前消費者“合法”改裝的途徑和項目還較少,滋生了部分非法改裝行為,對交通安全和交通管理都帶來了不利影響。本文通過梳理我國機動車改裝管理的現狀、分析存在的問題和面臨的形勢,提出了構建和完善我國機動車改裝框架性制度的設想。
關鍵詞:機動車改裝;非法改裝;交通安全;交通管理
汽車改裝以某種特性需求為取向,在普通量產汽車的基礎上,通過改變造型、加裝、調校、強化或升級對汽車外觀、性能進行造型或提升,在滿足安全和整體性能標準下,滿足人們對汽車的個性化需求。但目前我國改裝產業發展還不成熟,相關管理體系還不健全,非法改裝情況還較為多見,而非法改裝機動車,將破壞車輛本身的結構、性能和特征,給車輛行駛帶來安全隱患,也不利于車輛安全的管理。為此,有必要探討如何通過制度設計,保障改裝行業的健康規范發展。
1 機動車改裝管理現狀
以下主要介紹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允許改裝和不允許改裝的具體規定。
1.1《公告》關于允許廠家選裝零部件的規定
2002年10月18日,國家經貿委、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公告管理和注冊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經貿產業〔2002〕768號),通知中提及“允許同一型號的產品在一定范圍內選裝不同的零部件”,并明確了具體的實施措施要求:首次申報《公告》的產品應在申報材料的選裝欄中填報選裝清單,續報選裝內容的產品應按照《公告》擴展的方式進行申報。采用選裝件后對車輛產品的強制性檢驗項目有影響的,要補做有關項目的檢驗,產品外型發生明顯變化時,需提供有關照片。采用選裝件后,超過車輛產品質量參數公差允許范圍的,要注明選裝件的重量等參數。最后,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車輛產品的實際狀況符合《公告》光盤所列選裝件清單和同一型號說明的,方可辦理注冊登記。通知附件以舉例的方式列舉了允許選裝的選裝件范圍。對于汽車,主要包括:車門和車窗的結構及數量變化(如后雙開門、單側或雙側開門、推拉式或整體式側窗、頂窗等);燈具、后視鏡的型式變化;頂置空調;為專門用途的車外顯示器(如專用車頂燈、公共汽車路線指示器等);保險杠變化;頂置行李架;車后行李梯;車頂導流罩;貨箱或罐體下面的工具箱;外背負式備胎;車外裝飾件的改變(如貼花、車身圖形及文字、標記、輪眉、散熱器面罩款式、擾流板)等。廂式車輛在廂體結構不變、總質量相近的情況下,其冷藏或保溫裝置的專用設施或選用材料(如鋁板、鐵板、玻璃鋼板、不銹鋼板等)的變化。對于摩托車,主要包括:整車顏色、貼花(式樣、顏色、位置);輪型式;起動方式;整體或分體座墊;兩側護板;靠背變化;加裝導流罩或改變導流罩形狀;加裝擋風板;保險杠;貨筐、前(后)貨架、后行李箱。增加制動方式和制動操縱方式;增加同型式發動機;增加不同型式的后視鏡、前照燈等。
1.2《機動車登記規定》關于允許改變車輛結構、構造或特征的規定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修正)第10條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更換車身或者車架、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第16條規定,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后防撞裝置,或者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或者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情形的,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1.3其他允許改變的規定
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目的,有關部門通過制修訂標準、發布通知等方式,提出加裝車輛安全裝置的要求。如2008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發布《關于加強機動車車身反光標識粘貼等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8〕190號),要求部分在用車輛粘貼車身反光標識,部分在用車輛按要求安裝側后部防護裝置。又如,2014年7月7日,為吸取晉濟高速公路山西晉城段巖后隧道“3·1”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的教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質檢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在用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有關事項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4〕74號),要求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改裝企業和使用單位認真做好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并對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涉及的車型、切斷裝置、加裝、檢驗、監管等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1.4禁止改裝的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也不得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該法第103條規定,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一)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第57條規定,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7號)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后方可承修。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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