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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文范文看儒家思想與當前法律改革有何聯系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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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訴訟是依法治國基本方針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是人民權益得到保護的最有效途徑,我們今天的“以德治國”就是受儒家的“無訟”思想的積極影響。這一思想在某些方面有利于維護人際關系的和諧,使人們通過調解方式解決來糾紛,這些都是“無訟”思想的合理之處。我們的生存與發展需要和平穩定的社會環境,而司法實踐證明,僅僅依靠訴訟來解決人們之間的糾紛是遠遠不夠的,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還學要其他的方式。儒家“無訟”思想向人們揭示了依靠國家暴力的訴訟方式不是萬能的。只有依靠訴訟懲罰和道德教育的結合、依靠建立完善的以訴訟為主的糾紛解決機制,才能夠減少、預防犯罪,維護社會,建設和諧有序的法治社會。

  關鍵詞:儒家思想,法律建設,法學論文

  “仁”是儒家思想的最高的道德原則、道德標準,“仁政”則是孔子對儒家“仁學”思想的繼承和發展。孔子要求統治者為政以德,寬厚待民,孟子在這一基礎上提出“仁政”學說。孟子的“仁政”提倡以民為本,強調對一個國家來說“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仁政”思想影響深遠,它的思想原則在封建社會歷朝歷代的法律中都有體現。如西周的矜老恤幼的刑罰原則,規定對年齡大的老人實施的一般犯罪行為免予處罰;漢代的恤刑制度,要求對符合一定年齡規定的老、弱、女、幼犯罪在定罪量刑時采取相對較寬的處罰措施,對弱勢群體給予保護;從魏晉時期就開始發展,到隋唐時期已經非常完善的死刑復奏制度,都是“仁政”學說的體現,這些都是值得我們今天拿來借鑒的地方。

  儒家思想的“仁”已被我們所繼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都是“仁政”思想對我國立法方面的影響。同時,黨和政府大力提倡以民為本,加大力度建設服務型政黨和服務型政府,以民為本的思想已經體現在中國社會行政、立法。司法、執法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這對我們黨實現“執政為民”的目標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和保障。

  一定的社會環境必定孕育著一種文化的形成,在我國傳統的小農經濟與封建等級制度下產生了儒家思想,儒家思想體現出當時農耕的自然經濟基礎,更反應出當時社會的思想潮流,為太平盛世的出現奠定了思想基礎。

  一、 儒家思想核心價值

  (一) “仁”的思想

  “仁”是儒家思想的最高的道德原則、道德標準,“仁政”則是孔子對儒家“仁學”思想的繼承和發展。孔子要求統治者為政以德,寬厚待民,孟子在這一基礎上提出“仁政”學說。孟子的“仁政”提倡以民為本,強調對一個國家來說“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仁政”思想影響深遠,它的思想原則在封建社會歷朝歷代的法律中都有體現。如西周的矜老恤幼的刑罰原則,規定對年齡大的老人實施的一般犯罪行為免予處罰;漢代的恤刑制度,要求對符合一定年齡規定的老、弱、女、幼犯罪在定罪量刑時采取相對較寬的處罰措施,對弱勢群體給予保護;從魏晉時期就開始發展,到隋唐時期已經非常完善的死刑復奏制度,都是“仁政”學說的體現,這些都是值得我們今天拿來借鑒的地方。

  (二)“民貴君輕”的理念

  該理念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據古文記載:“民為邦本,固本邦寧。”在之后的許多古文中也對其本質進行了闡述,其主旨在于治理國家要以人為根本,安定人們國家就會安寧。在封建社會中,該理念也成為了封建正統思想的核心內容,在我國的封建社會中是十分可貴的,即使封建君主的民本思想是建立在維護自己封建統治的基礎之上,但是從客觀的角度來講,民本思想也為之后出現的太平盛世提供了強有力的思想基礎來做支撐。

  (三)“人治”思想

  在儒家思想體系中,荀子對“人治”思想的概述是較為完善的,他提出:“有治人,無知法”的觀點,他認為,法是由人來制定與實施的,所以,法的善惡主要取決于制定法的人,也就是統治者的善惡,因此才有了“君子者,法之愿也”。雖然有了良法的頒布,但是該法還需要德才兼備的人來施行,反之法就變為一紙空文,沒有任何作用。另外,荀子還主張法具有變化性,隨著國家大事或者社會瑣事的復雜變化,法律為了保證統治階級的權威性與社會的穩定性,就需要具有才能的人來彌補其中的不足與缺陷。所以,荀子主張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這也是儒家思想中比較重要的內容。

  二、 儒家法制化的歷史進程

  儒家的倫理道德最早由春秋戰國時期的孔子所提出,通過孟子、荀子的不斷完善使之成為了較為完善的思想體系,直到西漢時期,董仲舒通過吸收法、道等各家的學說,為儒家思想注入了新的血液,構建成新的儒學思想體系,被西漢采納為官方的正是學說,該學生的主要內容是以天人感應為基礎之上的德主刑輔與三綱五常。在此基礎上,經過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在《秦始律》中明確規定了“準五服以治罪”的制度,之后再《新律》中規定了八議制度,直到《北齊律》的“重罪十條”,最后到唐朝時期頒布的《唐律疏議》,標志著我國儒家法制化的最終形成。

  三、 儒家思想對我國現代法制建設的影響

  (一) 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

  中國古代的封建等級制度賦予了統治階級很多的特權,對中國社會影響深遠,直到現在,這種封建等級特權思想仍然在我們現在的社會生活中留有很多的殘余,我們仍然會不時的看到很多權力踐踏法律的丑惡現象。我們應從立法、執法、司法的每一個環節做起,不斷的完善司法制度和執法程序,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創造更加合理、公平的法律環境,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現代和諧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法治,意味著規范,意味著秩序,意味著穩定。這就必須通過法律來調整社會關系、平衡社會利益,對影響和諧的各種不正常因素發揮調節、矯治作用,人人都受到法律的約束,人人都從遵守法律中獲得自由;人人都享有法律的保護,人人也都有維護法律權威的責任。由此,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法律的尊嚴與威信,不管是誰,只要違反了憲法和法律,都要受到法律同樣的制裁,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憲法、法律之上的特權。

  (二)建立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

  中國古代法律以儒家法律思想為指導,“無訟”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一個重要法律觀念。“無訟”的法律觀念主張人們應該盡力避免訴訟,它否定了人們通過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訴訟程序來處理人們之間各種矛盾和社會上各種糾紛的必要性。將很多本應該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的問題完全排除在司法管轄之外,從而為人治留下十分廣闊的空間,為不法分子鉆法律的空子留下了機會。這是導致一些執法者濫用行政權力、貪污腐敗產生的根源所在。“無訟”思想對中國社會和中國法律的影響一直延續到現在,今天看來,很多社會問題沒有被納入法治渠道,領導決定案件的結果,糾紛不能得到對薄公堂的機會,人民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這些問題都是儒家“無訟”思想的影響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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